项目名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审批
1、初中阶段及以下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实施机关
麻城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按《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
1、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校(园)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学校(园)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签署意见、盖章。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校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校(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5、办学章程(原件)。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校(园)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学校(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6、合作办校(园)的须提供合作办校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校(园)思想、办校(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民办学校(园)审批登记表
4、学校(园)工作人员(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5、学校(园)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校(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校(园)思想、办校(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学校(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项审批所需(一)(二)规定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举办者向所属中心学校递交申请筹设报告 中心学校向当地政府报告,实地查看并回复意见 中心学校向市教育局递交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有关材料 市教育局组织考察,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批准后举办者开始筹办,办理土地、房屋、质检、消防、资产评估等相关证件 举办者向中心学校和市教育局递交正式申请设立报告 市教育局组织专班评估,回复意见 市教育局下发同意设立的批复,颁发办学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申请筹设: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正式设立: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后所作决定或证照名称及送达方式
证照名称:《办学许可证》 送达方式:申办人领取
九、承办责任人员和咨询电话
承办责任人:袁险峰 电 话:2995156
协办责任人:董显明 电 话:2995338
十、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监督机构:监察室 电 话:2995356
2、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黄冈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实施机关
麻城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城区内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乡镇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少于2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专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证金账户为双控账户,由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控制,培训机构无违规行为,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消防合格证、建筑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环境保护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五、办理流程
受理 初审 现场勘查 审核 审批 办结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三个月 承诺时限:三个月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证照名称及送达方式
证照名称:《办学许可证》 送达方式:申请人领取
九、承办责任人及咨询电话
承办责任人:袁险峰 电 话:2995156
协办责任人:董显明 电 话:2995338
十、监督机构及举报电话
监督机构:监察室 电话:2995356
项目名称: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二、实施机关
麻城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非师范类必须提供《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思想品德鉴定表》、《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五、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 现场确认 认定机构审核 颁发证书 办结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30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证照名称及送达方式
证照名称:《教师资格证》 送达方式:申请人领取
九、承办责任人和咨询电话
承办责任人:袁险峰 电 话:2995156
协办责任人:鲍 冰 电 话:2995866
十、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监督机构:监察室 电话:2995356
十一、申请所需表格获取方法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1、非在籍学生50元/人次; 2、在籍学生25元/人次; 3、工本费5元/人次。
| 鄂价费[2004]132号 鄂语测[2004]001号 | |
高考考试费 | 高考公共科目(语、数、外) | 《教育法》 教育法 | 35元/生、科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公共科目(文综、理综) | 60元/生、科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中考考试费 | 体育考试费 | 10.5元/生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文化考试费 | 64元/生 | |||
实验考试费 | 15.5元/生 | |||
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 | 50元/生、次 | 鄂价费[2006]107号 | ||
书法等级考试费 | 1、1--3级90元/人、级; 2、4--6级120元/人、级; 3、7--9级170元/人、级; 4、报名参赛及评审费:10元。 | 教试中心函[2009]7号
教试中心函[2013]35号 | ||
公开招聘教师面试费 | 50元/人、次 | 鄂价费[2007]18号 鄂价费规[2011]100号 |
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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