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7 14:20 栏目:政策解读 来源:麻城市教育局   作者:   点击量:353  

 一、为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行政审批纪律,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具体保管人根据窗口人员工作分工进行明确。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我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使用,与局行政公章在行政审批方面具有同等效力,不得挪作他用或异地使用。行政审批和集中到窗口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我局其他任何印章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窗口受理的相关事项,资料齐全符合即办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予以办理;不能现场办结的,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按规定程序分送局内部相关单位科室之间或其他部门之间流转;按规定权限决定批准的,相关批文或证照等最后在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审批过程中决定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并作为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限审批的依据。

六、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须填写《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做好用章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窗口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章;由局领导授权的项目,经窗口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无论何种情况用章,均须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将用章材料记录存档。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等应由局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报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如丢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局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刻制,并重新发文启用和报相关部门备案。

八、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局和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

九、对保管不力造成印章丢失或毁损、违规私自使用印章、加盖空白印章的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麻城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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