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7 14:22 栏目:政策解读 来源:麻城市教育局   作者:   点击量: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体制


第三条 以市直学校和乡镇办中心学校为单位设置财务机构,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以市直中小学和中心学校为核算点,财务及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所属中小学实行报账制”的管理模式,具体工作由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各市直学校及乡镇办中心学校财务机构设会计、出纳两岗,乡镇办中心学校所属中小学设兼职报账员,负责学校财务收支业务及报账工作。


第四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支票据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送审制。学校领导审签后的收支凭证须送市教育局经费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否则不得入账。各核算点使用统一的财务核算软件,按月及时将账务电子数据上传到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汇总形成全市教育总账。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支票据实行定期审核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须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中心学校所属中小学财务支出实行“分权限”审批制度:即所属小学单项支出200元以内、所属初中单项支出500元以内由校长审批;所属小学200元以上、所属初中500元以上支出由中心学校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审核,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按《麻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实施方案》(麻教项目办[2007]1号)要求执行。学校购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手续,3万元以内的报教育局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学校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中小学校长只能在财政局、教育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指标内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六条  中小学要按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执行单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财务监控。


第七条  各市直学校和中心学校会计、出纳人员由市教育局考核任命,持《会计证》上岗。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学校财务人员。局属学校和中心学校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时,须由市教育局计财科、审计科、经费管理中心监交。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学校领导要积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关心财务人员待遇,维护财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要全面实行部门预算,以市直学校及乡镇办独立学校为单位,根据“二上二下”程序编制预算,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中心学校负责本校及所属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汇总,教育局经费管理中心负责各学校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


第九条  国家对中小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中小学预算的编制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量力而行。首先要保证人员经费,兼顾教学业务需要,然后根据财力的实际状况安排维修及建设性支出。学校不能形成新的债务,有债务的学校要制订学校化债计划及具体措施,开源节流,努力化解学校债务。中小学不得安排赤字预算,也不得以负债方式求得收支平衡,所编制的预算要做到真实、完整、科学、透明。


第十条  中小学年度部门预算经市教育局、财政局批复后,应严格按预算指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预算。如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需要增减预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对外系统或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学校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经教育局局长、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后方可增加学校支出预算,任何领导个人无权自行调整预算。学校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禁学校支出超当期预算和随意减少收入,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高标准接待和相互吃请。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依法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全额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公款私借,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取得收入必须出具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偿还性资金不得计入收入。各项收入应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归集,分别记入相关科目。


1、财政补助收入。指各级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包括:


(1)教育事业费拨款:指正常经费拨款。


(2)专项资金拨款:指限定用途、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指公费医疗拨款、房改经费拨款以及校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拨款等。


2、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办学单位(包括农村村办小学的村级行政组织)及有关部门拨入的非财政性资金。包括经政府批准的非偿还性集资拨款。


3、事业收入。指中小学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1)学杂费: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杂费。


(2)借读费:指非义务教育学校异地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借读费。


(3)住宿费:指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住宿条件和服务住校就读学生缴纳的住宿费。


(4)其他收费:指各地、市、县级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收费项目收入和学校举办各类技术培训、实验室、微机室对外开放等服务性收入。


4、勤工俭学收入。指中小学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包括校办产业按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和个人承包经营校办产业上缴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中小学附属独立从事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核算单位上缴学校的收入。


6、捐赠收入。指中小学接受境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实物和货币资金。


7、其他收入。指中小学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和出售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债券利息,留本基金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房屋设备租赁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外币汇兑溢价,银行存款利息,各种代办业务收入,材料物资盘盈收入,非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各种违约金,赔偿性收入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开支范围和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中小学要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正确归集计入相关科目反映,要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的支出包括:


1、人员支出。反映中小学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1)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提高10%和特教教师提高25%的部分。


(2)绩效工资:反映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


(3)津贴补贴:反映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特岗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补贴和暂没有执行绩效工资的非义教教职工结余津补贴、生活补贴等。


(4)奖金:反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5)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支出。


(6)其他: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包括代课教师工资、退养民师工资及临时工工资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


(1)离休费:反映中小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反映中小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其他补贴。


(3)退职费:反映中小学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4)抚恤、遗属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中小学教职工遗属的生活补贴等。


(5)医疗费:反映中小学开支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6)住房补贴:反映中小学开支的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


(7)助学金:反映中小学发放的中小学助学金、生活补贴等。


(8)其他补助支出:反映中小学开支的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独生子女费、职工探亲旅费等。


3、公用支出。主要反映中小学为维持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1)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反映中小学为维持正常运转需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等。


①办公费:反映中小学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等。


②印刷费:反映中小学试卷、讲义、资料等的批量印刷支出。非义教学校抄本费在代管经费中列支。


③水电费:反映中小学支付的水费和电费。


④邮电费:反映中小学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⑤取暖费:反映中小学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⑥差旅费:反映中小学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等。


⑦交通费:反映中小学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⑧会议费:反映中小学举办或参加的中小学运动会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⑨招待费:反映市直学校、中心学校在教学及辅助活动中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


⑩培训费:反映中小学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1福利费:反映中小学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12工会经费:反映中小学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


13劳务费:反映中小学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14租赁费:反映中小学租赁教室、办公用房、宿舍等的费用。


15零星维修费:反映中小学开支的教学和实验设备的维修费、校舍的零星维修费用等。


16专用材料费:反映中小学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开支。


17其他:反映中小学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不可预见性支出、利息等。


(2)资本性支出。反映中小学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需开支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项目支出,资本性支出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①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中小学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②专用设备购置费:反映中小学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教学实验设备、网络设备和校园网建设支出。


③其他: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含的专项公用支出。如批量购置课桌凳、学生用床、图书资料等。


4、项目支出。反映中小学对校舍的大中型维修和危房改造的支出和购置、建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的支出。


第六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国家《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1、主管会计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按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薄和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负责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并及时上传电子账数据。对出纳提供的原始票据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对出纳录入的会计凭证进行复核。整理和保管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负责单位收费票据的领用、发放和缴还登记工作。保管单位的财务公章,做好单位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


2、出纳会计负责学校的收支业务。依法依规收费,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会计电算化凭证的录入,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管理好现金和银行支票。


3、各学校报账员要把好学校的收支关,依规收费,妥善保管好学校运转的备用金。


第十五条  中心学校对所属中小学食堂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服务学生为主,实行单独建账,规范核算,不得赢利。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各项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资产管理中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各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各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3、对外投资是指各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有关政策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1、明确学校校舍产权归属。学校是具有独立经济活动,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学校的各项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社会团体捐赠和农村村办学校动员社会力量投入人工、材料、资金建设的校舍和购建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产权应属学校所有,学校应经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估价,计入学校固定资产价值,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各学校购入无形资产应报主管部门批准。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其土地用于兴建房屋的部分,应按照兴建工程项目占用的土地面积摊入工程造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校办产业占用的学校房屋、设备,应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范围。


4、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应经过技术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5、各学校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的坏账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应经过核实,取得合法证明,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6、各学校对外投资应经过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属学校的附属单位,受学校的领导,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上缴学校收入的任务并接受学校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市直学校和中心学校必须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核算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市直中小学和乡镇中心学校收入在2000元以上、乡镇办小学1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也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十一条  允许单位留存备用现金。中心学校对所属中小学采取预支备用金的方式,根据所属中小学规模的大小核定所需备用金,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各单位报账员预支备用金必须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方可支取,并由个人妥善保管,各单位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备用金,不得挤占、挪用和侵吞。各核算单位月底账面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支付现金应遵循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如超过使用限额,应当以支票等其他形式支付,不准用现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中小学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在处理会计事务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对虚假的原始凭证应予扣留,报请领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领导强行指使的违法行为,应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对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育局在每年年终将对各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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