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7 14:23 栏目:政策解读 来源:麻城市教育局   作者:   点击量:2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安全事故分类


   第三条  安全事故按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分为四类:


1、轻微事故:一次1—5人轻伤;1人重伤;10人以下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5万元)。


2、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人;10人以上轻伤,2—5人重伤;11—3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50万元)。


3、重大事故:一次死亡2—5人;重伤5人以上;31—59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4、特大事故:依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界定。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园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上述责任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法制安全宣传、教育,造成学生缺乏法制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失职渎职,造成工件失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四)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没有定期进行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治理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整改或将已经鉴定的危房用于教育教学或生活用房,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学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的。


(七)对接送学生的车辆监管不力,发现问题没有主动上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八)对组织学生外出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九)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的;出租校舍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场所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或事态扩大的。


(十一)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十二)学校没有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或没有进行防雷知识宣传教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十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四)没有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设备,或对学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


(十五)电工、微机员、锅炉工等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六)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七)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不负责任造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教育局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实行紧急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紧急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传染病暴发,应于半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口头报告,随即书面报告情况,食物中毒等事故随发随报,紧急报告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瞒报、漏报、迟报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定期报告制度:每年的3、6、9、12月,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要求书面上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工作情况。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校长(园长)是本单位(含辖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市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八条  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既管业务,又要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轻微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相应分数。


(二)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黄牌警告,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凡在学校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免去学校校长(园长)职务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以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上述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麻城市辖区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麻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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